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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作到对簿公堂

1999-12-10 来源:光明日报 靳晓燕 我有话说

一张起诉书正式宣告了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一方是《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一方是浙江教育出版社。由此,一场著作权侵权纠纷浮出水面。

浙江教育出版社成了被告

在中国出版界,浙江教育出版社享有盛名,她曾在图书市场创造出不凡业绩。

1991年,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以下简称《全书》)。此后,它便长盛不衰:重印(包括再版)达27次,总印数逾百万套,销售码洋超过1亿元,连续4届被评为全国书市十大畅销书之一。

就在学术界和出版界合作过程中,暗礁显现出来。1995年7月14日,《全书》总编委会,在看到《全书》第二版样书之后,即向浙江教育出版社提出交涉意见:

“我们对贵社擅自修改首版前言并擅自增设许乃征先生为执行副主编等事,感到十分吃惊。按照常识和惯例,以上事情应和总编委会商量决定。贵社擅自做出上述举动,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关于本书与台湾进行版权交易及制作多媒体的问题,贵社也未征得我们的同意,又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接到编委会的信后,浙教社当时的负责人曾致电编委会有关人员作了解释,但未得到编委会成员的谅解。

1998年6月24日,由全书编委会全体成员组成的第一原告、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组成的第二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书,状告浙教社有侵权行为———擅自删除《全书》前言中一个涉及编纂者的关键段落,损害了第二原告的署名权及第一原告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擅自增加执行副主编和编委,损害了第一原告的署名权;借助新闻媒体歪曲《全书》的选题与组织编纂工作,侵害了第二原告的署名权。

谁享有整体著作权

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认为,《全书》由总编委会独立地承担了全部的选题设计和初步框架结构设计、词目拣择,组织了全部稿件的撰写。在找到出版社之前,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承担了全部费用。所以整体著作权应由总编委会享有。

一份《〈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编纂出版大事记》叙述了双方是如何合作的:1986年12月12日,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经过酝酿,决定动手编纂《全书》,并起草了编纂计划。此后,分别向江西科技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等出版单位投稿。1987年初,该选题引起了浙教社的极大关注,立即派老编辑许乃征赴京与主编林崇德口头约稿。并于当年5月,由许乃征等人来到北师大,与交叉学科研究会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双方合作编纂出版《全书》。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甲方)负责组织编委会及组织稿件撰写工作,浙教社(乙方)负责出版发行工作。会后,起草了《〈全书〉编纂协议》。

原告称,协议中未约定《全书》著作权的归属,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全书》总编委会所有组成人员皆为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成员。

浙教社并不否认选题和最初的框架设想是北师大交叉学科研究会方面提出的。但强调,出版社在1987年确定该选题时,在学者、出版行家和中小学师生中广泛征求意见,对北师大方面提供的条目和样稿作了大幅度的调整,使之更贴近少年儿童的求知阅读心理。同时,根据编纂的需要,又在上海、杭州组织百余位作者,包括文字作者、摄影作者、插图作者(目前该书署名的作者中,交叉学科研究会方面组织的占53.3%,浙教社组织的占46.7%)。出版社组织了精干编辑小组,历经5年,3次修改框架,对50%的条目进行了从题目到内容、文字的修改,数易其稿,耗资数百万元,于1991年4月编辑出版。《全书》出版后,出版社又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图书宣传,立足于为中国少年儿童提供适合青少年阅读心理和特点的百科全书,立足于社会效益,将图书保本低定价提供市场,作为对中国少年儿童的奉献。每次重印前,出版社编辑都要对《全书》进行修订,改正错误和增补某些必须增补的条目,认真回复读者的来信,接受读者提出的批评意见。所以《全书》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条目拣选和稿件撰写,是北师大和浙教社共同组织并由浙教社主持创作完成的。并且,作为浙教社的品牌图书,出版社提供了全部的编创经费以及其他创作条件,并承担了该书的社会责任,其整体著作权理应归浙教社所有。

著作权的归属,是双方争执的核心。在这一问题上,双方的见解,迥然相异;双方的解释,振振有词。

专家如是说

为此,记者特意采访了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广良副研究员。他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是一部编辑作品,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至少包括两个层次,即被编辑的各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与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从记者提供的情况来看,发生争议的是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至于谁是编辑人,应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者的规定加以理解。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上看,双方在《全书》编辑过程中均有相应的贡献,如创作人员的选择与组织、作品结构与内容的确定、作品出版费用的投入等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进一步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及的编辑作品应属“合作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由原、被告双方共有。

唐广良还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及《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包括合作编辑人)共同享有。对于合作各方的贡献无法分开的合作作品,合作各方的共有著作权为共同共有的权利。共同共有应基于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其共有权利,如果合作各方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均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由合作到对簿公堂——这一原本没料到的争执,让人感到几许惊异。自然,法律会做出明确的判断。据悉,法院正对此案提出调解方案,结果尚待时日。

不过,我们明晰,因为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家,所以在出版界,类似这样的事件还会发生。这需要双方的协调、对自身地位的准确定位、法律知识的补充……这样,我们的出版事业才会走得更平稳,更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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